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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所需材料:
1、外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独资企业免交)及章程;
4、投资方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外方个人投资为身份证件复印件);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为境外自然人的,也可由外方个人入境中
国证明(复印件)替代; 外方银行资信证明;
6、由投资各方委派的拟设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或监事会)人选名单及委派书
7、境外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8、企业注册地证明文件,例如:租赁协议,出租方产权证明(复印件)等;
9、生产型、餐饮项目需提供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的审核意见;
10、涉及国有资产的项目需提交国有资产评估、备案文件;
11、如企业从事商业的经营范围,则还需提供
1)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
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2)经营商品目录;
3)如经营范围中含有零售,还需补充如下文件:
(1) 开设店铺的情况说明(或在申请书里写明)(应说明是否涉及跨省开
设店铺,拟开设店铺的数量、地点以及面积)(店铺营业面积不包括企业
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及公共区域);
(2) 拟开设店铺的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的租赁协议;
(3) 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
的说明。(如店铺开设在已成立的百货商店等可免)
12、如由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递交申请书,则还需提供:1)投资各方与服
务机构签订的委托合同;2)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13、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 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经营的审批
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前终止的申请书,并由所在地(镇/街道外经办或工业园区)签署意见并盖章;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提前终止合同、章程的决议,例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执行董事决定;
3、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提前终止合同、章程协议书;
4、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
5、终止租赁关系协议书;
6、企业清算委员会名单;
7、企业关于员工劳动关系状况的说明(包括员工遣散、安置及经济补偿的说明;
8、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能反映出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可免)
9、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10、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经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提前终止经营后,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并按《公司法》规定进行各项清算活动,并在清算结束后,向审批机关报送以下材料并领取回执:
1、 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的清算报告;
2、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复印件请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合同、章程部分条款的审批
所需材料
1、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申请;
2、 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合同、章程部分条款的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例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执行董事决定;
3、 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以及合同、章程修改书;(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 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
(复印件);(如营业执照能反映出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可免)
5、 原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复印件请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项目核准
一、所需材料:
1、金山区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核准的申请;
2、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环评审批文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批文(仅扩建、改建)
(复印件);
5、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复印件请盖公章。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二、办事依据原则:
《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三、审批时间:8个工作日内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的审批
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可免)、章程修改申请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
应条款的决议,例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
员名单)、执行董事决定;
3、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以及合同、章程
修改书;(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终止租赁关系协议书;
5、新的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6、规划、环保、房屋土地、安监、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生产企业 、
餐饮企业场所变更须提供);
7、路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关于变更路名、门牌号的通知书(涉及注册地址名称
变更时须提供);
8、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
件);(如营业执照能反映出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可免)
9、如外资企业迁出金山区,请使用“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申请表、
审核表(迁出金山区企业用);并提交“迁出金山区申请表”,并由所
在地(镇/街道或工业园区)签署意见;
10、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如外资企业从区外迁入金山区,则还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迁出的批文以
及提交给原审批机关的企业全套资料(复印件)。
12、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复印件请盖公章。非法
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的审批
所需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可免)、章程修改申请
2、企业权力机构关于企业名称变更及修改合同、章程相应条款的决议,例
如: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附董事会成员名单)、执行董
事决定;
3、企业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合同、章程(复印件)以及合同、章程
修改书;(独资企业免交合同)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注册资本已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
件);(如营业执照能反映出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可免)
6、原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及批准证书复印件(用A4纸复印)、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除已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为正式文件。复印件请盖公章。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调整资本、变更经营范围
所需材料:
1、企业调整资本(包括增资、减资)和/或变更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合同、章程有关条款的申请书(原件);
2、董事会关于调整资本和/或变更经营范围、修改合同、章程的决议(原件);
3、投资各方法人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书(原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到位的验资报告;
5、有新建、扩建、改造内容的,应提供相应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6、申请减资的,经审批部门原则同意,在本市主要报纸公告3次;
7、原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
8、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如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投资者股权转让
所需材料:
1、企业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原件);
2、企业中方主管部门意见(原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转让的决议(原件);
4、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放弃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原件);
5、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原件);
6、验资报告;
7、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提供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证明或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资评估中心确认书;
8、新投资者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原件);
9、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0、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前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11、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如企业原合营合同、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的内容)。
企业合并与分立
1、企业合并
所需材料:
(1)各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合并的申请书和公司合并的协议(原件);
(2)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原件);
(3)各公司合同、章程;
(4)各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各公司验资报告;
(6)各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7)各公司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
(8)各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合并后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合并后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2、企业分立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关于公司分立的申请书(原件);
(2)公司最高权利机构关于公司分立的决议(原件);
(3)因公司分立而拟存续、新设的公司(即分立协议各方)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原件);
(4)公司合同、章程;
(5)公司的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验资报告;
(7)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8)公司的债权人名单;
(9)分立后的各公司合同、章程(原件);
(10)分立后的各公司最高权利机构成员名单;
(11)如因公司分立而在异地新设公司,还应提供异地审批机关对新设公司签署的意见;
3、注意事项
拟合并或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就同意公司合并或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拟合并或分立公司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后,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在报纸上三次登载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告的证明;
(2)公司通知其债权人的证明;
(3)公司就其有关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企业经营年限变更(包括延长和缩短)
所需材料:
1、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经营年限变更的决议(原件);
3、企业原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事项的变更实行表格化简单审批方式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注册地址变更;
3、企业注册地址更名;
4、投资方更名;
5、产品出口比例的调整;
6、企业董事会人数的调整;
7、出资期限的变更;
8、收益分配方式的变更;
9、出资方式变更。
10、合同、章程其它一般条款的修改(不包括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比例或投资比例;变更企业性质)
受理说明
一、办理时限:材料齐全8个工作日
二、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 : 30—11 : 30 下午:1 : 00—5 : 00
三、办公地点:金山区龙山路555号 二楼C区208窗口
四、联系电话:57922297 57922298
五、办事依据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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