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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本市推荐使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商委〔2003〕103号 2003年4月2日
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各工商分局: 根据《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制订,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并推荐使用《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以下简称《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现将《经营合同》示范文本发给你们,各区、县商委(经贸委,局)要认真做好《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推荐使用工作,各工商分局要做好使用《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附:《上海市商品贸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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