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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一般原产地注意事项
点击次数:5899次  发布时间:2008-09-03
申办一般原产地注意事项
 
    按上级有关精神,现将申办一般原产地证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进口复出口商品违规申办产地证问题
    日前,中国贸促会陆续接到一些国家的原产地证查询请求。从相关来函分析,涉及中国产品出口,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某外国公司,先将货物出口至中国,然后再由中国有关出口公司,以“中国原产”的名义,到产地证签发机构申请出具中国原产地证书,再出口至相关国家。显然,这一过程违反了我国的原产地法规的规定。
  企业在申办产地证时应严格按照原产地法规的规定,如实申报各种数据、出口产品的成分及加工工序,我会依照上级的有关精神将严格审查公司提供的各类单据。对于存疑的,企业应提供出口报关单、销售合同等佐证材料;如必要,将对有关出口公司进行核查抽查,以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关于商业发票认证
    认证商业发票是出证认证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该类单据涉及了货品价格等比较敏感的问题,因此总会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多次下发通知,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要求各地分、支会在单据认证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审核程序,以避免一些问题的发生。最近,从有关方面获悉,有关国家拟对中国采取某些限制性贸易措施,其理由之一,就是认为一些中国出口商向进口国提供了虚假的商业发票,即“阴阳”发票。
  为了确保单据认证业务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请企业申办原产地证时必须按要求准确输入发票的相关信息,非信用证结汇的单证以“国际商事证明书”的形式认证。以信用证结汇的单证认证,单证的有关数据信息须与信用证相符。
  
三、关于中间商的填写
   近来,有些企业在填写第1栏 出口货物发货人时,出现了“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公司名称”的情况。经了解,公司这样填写主要基于以下原因:1.某些国内公司出口的货物由“国外母公司”统一调配后发往世界各地,信用证上有上述填写的要求。2.受海运提单的填写方式影响。填写运单时,托运人(shipper)栏上通常填写“国内公司名称”on behalf of “国外母公司名称”,导致公司制单员按照“惯例”填写了原地证中的第1栏。
   按照1995年《关于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的规定(试行)》,我会一直沿用的中间商的表述方式是:在出口货物发货人后面加填英文VIA,然后再填写转口商名称、地址和国家。
  从词义上看,via表示“通过,经由,途经,借助等”,on behalf of 表示“as the agent of , on the part of ,作为***的代理,代表***”。
  从涵义来看,on behalf of明示了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界定了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via则没有此种涵义。
  出口货物发货人一般是有效合同的卖方或发票出票人,如果使用on behalf of,在其后填写转口商名称,则表示出口货物发货人只是转口商的代理,或仅仅代表转口商,这就意味着有效合同的实际卖方或发票的实际出票人是转口商,而转口商又是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主体,因此这种填写方式会显示该批出口货物实际所有权人并非中国法人,造成出口货物所有权的实际变更,从而误解出口货物发货人的真实所在国(地区)。这就使原产地证书无法实际体现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统计的功能,也就使货物进口国不能真正实行有差别的数量控制来进行贸易管理,同时使进口国消费者容易混淆货物的真实原产地。
  综上所述,用on behalf连接中间商的填写方式与现行遵照执行的原产地证签证管理有明显的冲突,不能在产地证的第一栏出现,提请有关企业引起重视。
 
四、关于涉及台湾称谓的问题
一、允许使用的称谓:
  1、“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  PROVINCE  OF  CHINA,或TAIWAN,  CHINA, 或 CHINESE  TAIWAN ;
  2、“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 或CHINESE TAIPEI.
  以上英文 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
(,),而不能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
二、不得使用的称谓:
  1、“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简称ROC;
  2、“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 OF CHINA(TAIWAN),
简称ROC(TW);
  3、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
  4、“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 TAIWAN;
  5、“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  CHINA;
  6、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7、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
 
 、出具原产地证的货物不得采用中性包装
    1、出口货物与原产地证书所列品名、型号、数/重量、HS编码等内容保持一致。
    2、货物本身、说明书及内外包装不得印有表示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
 
六、出证认证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
    1.出证:(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35元/份
            (2)对外贸易单证认证:10元/份
    2.认证:认证是指根据企业的要求由贸促会、外交部(或市外办)、大使馆(或住沪领馆)出具的对外贸易文件认证(国际商事证明书)、外国领事认证,认证费用根据市贸促会付款通知书结算。
    注:出证费用,企业可进入原产地证操作系统查询已批准同意的产地证份数,另外,如果企业有产地证修改重新报送的,则改证重发的产地证也按35元/份计费,我会一般每半年结算一次出证费用,并将应交缴费用通知企业。
   
 
附录: 
1、出证认证业务知识简介:www.wjw.gov.cn   →  贸易管理  →出证认证业务知识简介
 
 
联系电话:
         1。金山区外经委:57921605
         2。如遇网络方面的问题可咨询广州尊网服务热线:020-28068680
 
                    
                     金山区外经委贸管科
                            
                         200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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