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工业
商业
粮食
外资
反馈意见查询
单位名称
网上填表
 
受理中           2
审批中           1
已审批           2
 
标题
金山区外商投资企业迎春座谈会在区...
“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及海关实务操...
关于做好金山区2008年度中小企...
金山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入会登记表
上海市金山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职责
金山区外商投资企业入会登记表
上海市金山区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职责
关于举办《劳动合同法》实施辅导班...
关于邀请参加2008年法国巴黎国...
年检主管部门联系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赴港举办“第二届...
关于申报2008年度中小企业国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21号 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
点击次数:523次  发布时间:2009-01-04
2008-12-31 19:49  文章来源:产业司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公告2008年第121号
【发布时间】2008-12-31
【实施时间】2009-02-01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保持外贸稳定增长,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789个十位商品编码,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经实质性加工后进入区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进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目录的,凡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加工生产的商品,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经实质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四、本公告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附件所列商品,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

  附件:从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剔除的商品目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信息来源:产业司子站
Copyright 2009 金山区经济委员会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36243号 人次
地址: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大道2000号 邮编:200540 电话:021-57921161 技术支持:吉运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