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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核准类别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须报商务部核准:
(1) 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 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 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指累计1亿美元)
(4) 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指矿业、开采业等)
(5) 设立境外特殊目的的公司
属于以下情况的境外投资由市商务委核准:
(1) 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
(2)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 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1. 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贸易中心
2. 境外设立中国企业参与的经贸开发区
3. 其它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在国内招商的
上述境外投资属重点核准境外投资,除此以外的境外投资属一般核准类境外投资
(二)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境外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经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的情况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本《细则》第六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2) 盖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4)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外汇管理等部门的批复文件)
(5)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6) 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各类资格、资质证明等)
属市商务委一般核准的境外投资,投资主体提交加盖公章后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资质证明的复印件、投资项目情况材料、《境外投资申请表》打印件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核准手续。商务主管部门应将相关核准文件抄送其他投资方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三) 第六条 企业境外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不予核准:
(1) 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 损害我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3) 可能违反我国对外缔结的国际条约
(4) 涉及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和货物
金山区经委 贸管科 联系电话: 57921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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