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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市商务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进口自用设备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凡是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限制类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鼓励类项目),并且已经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规定持项目确认书或其他相关材料在海关办理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企业,请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向海关申请办理项目下进口自用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手续,逾期海关将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57922297、57922298
经委外资科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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