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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点击次数:1016次  发布时间:2012-01-11

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综[2011]104号文规定,自201211日至201412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详见《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小型微型企业标准请参考工信化部等四部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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